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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供水價格聽證辦法(暫定)
發(fā)布時間:2015-12-31作者:來源:
九江市供水價格聽證辦法
(暫定)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發(fā)改委頒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江西省發(fā)改委發(fā)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內(nèi)發(fā)生的供水價格制定(包括調(diào)整,下同)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供水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用水用戶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四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
聽證主持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價格法制機構的人員擔任。
聽證陳述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聽證參加人由用水用戶、專家學者、專業(yè)技術人員、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可以向供水企業(y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了解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 出席聽證會,就供水價格制定事項發(fā)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 遵守聽證會紀律:發(fā)言、提問須經(jīng)聽證主持人同意、未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維護會場秩序,禁止喧嘩;
(四)新聞單位發(fā)布聽證會相關新聞前,應當征求聽證會組織機構對新聞稿的意見,保證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七條 參加聽證會的代表一般為20人左右,最少不得少于10人。聽證會代表及旁聽人員的指定、聘請、聯(lián)系等有關工作,由聽證組織機構承擔。
第八條 供水企業(yè)(一些簡稱申請人)提起定價聽證時,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財務狀況等有關材料,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審。價格認證中心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wǎng)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chǎn)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wǎng)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及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資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第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shù)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shù)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價格認證中心介紹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fā)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發(fā)言。
第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并簽字。
第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后,聽證人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后15日內(nèi)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并提交定價機關。